载入中
自定义HTML载入中... loading
任志强,户籍影响商品房价格 [转贴 2008-05-04 16:50:05]  删除... 
字体变小 字体变大

24号意见出台之后,国务院将相关的责任压给了地方政府。住房会议要求“省级政府对辖区内住房保障、住房供应和房价稳定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是责任主体”。这将是对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一种考验,也迫使地方政府的官员不得不在面临着多种矛盾情况下寻找一种平衡。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平衡

从国家财政到地方财政的整体支出比例之中都可以明显的看出,尽管近两年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在不断的加大,并且在原来较低的基础上出现了高增长,但用于发展经济的支出仍然占绝对性的比重。

历史上GDP指标的攀比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并让更多的官员靠GDP的增长而升了官。这种惯性作用至今仍在推动着地方政府勇往直前。

发展经济就要有钱投资,要有土地,要有好的城市环境,要有能吸引投资者居住与生活的条件,要有相关的配套服务,要有支持经济发展的市政基础设施。

于是最能支撑地方政府快速积累财富的就是土地资源。几年前各地政府纷纷提出的经营城市的概念重点就放在了经营城市的土地上,土地收入成了地方财政的第二来源。城市的建设与开发同样提供了大量的税收,房价也就随着土地的升值而上涨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改善与保障的问题也就浮出了水面。

中央提出要求地方政府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时矛盾就来了。发展经济要用钱,社会保障也要用钱,这就要有个合理分配的平衡问题。发展经济要用地,并且地可以生钱,社会保障也要用地,并且地不生钱,还要财政拿钱进行转移支付。缺少了迅速回笼资金的土地,加大了财政的支出,两者之间孰重孰轻成为了平衡中的考验。

二、高地价与低房价之间的平衡

高地价既是政府预算外支出的重要来源,也是向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措施的重要资金收入来源。但高地价必然导致高房价,尽管有两限房的政策可以让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范围内既获取土地的最大收益,又适度的控制了房价的上升,但限价房并不能解决保障的问题。

当总的用地指标不变时,拿出更多的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用途时,就必然使商品房建设的可用地数量减少,在本来就供不应求的局面之下减少商品房的土地供给又必然的进一步推高了土地的价格,转而变成了推高房价的因素,这就让有限的土地指标需要在三个对立的目标中求平衡。

一是商品房建设用地与保障性住房用地中的平衡。二是减少了商品房用地时的资金来源与地价之间的平衡。三是高地价与低房价之间的平衡。

也许出路在于增加各种用途土地的供给量,然而这种增加土地供给量的权力并不在地方政府的手中,平衡就成了唯一的手段。

三、保障选民与保障社会的平衡

集体的土地不可流转与农民的户口不能随意改变,城市人口的不能随意迁徙,这些政策让城市中出现了二元结构。一部分为拥有选民资格的户籍人口;另一部分为虽然也为这个城市提供了财政税收和经济增长贡献,但没有选民资格的非户籍人口。

这就让一个地方的政府在提供住房的社会保障中不得不选择另外一种平衡的策略。

一个地方政府首先必须保障的是有选民权的户籍人口,以保证选票的支持率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当地方政府的财力有余时,才可能在对户籍人口实施了应保尽保之后,对有较大贡献的常驻人口援助,再有余力才可能对较长驻或流动性的人口给以帮助。

当土地有限时(土地无限也可能财力有限)用于保障本地户籍人口的用地多了,商品房价就会上升,常驻人口解决住房问题的压力就会加大,本地非保障线内的购房压力也会加大。如果拿更多的财力保障社会人口,那么就可能降低对户籍人口的保障力度与标准,会影响选民的信任度,如果仅仅保障了户籍人口的住房并不断提高标准就会拉大二元结构之间的差距,并影响社会的稳定。不解决非户籍人口的住房问题则可能使城市的吸引力降低并缺少高素质劳动力支持而影响经济发展。

也许许多城市中的户籍人口的住房问题早已解决了,也许许多城市中的低收入户籍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也能完善的解决,但这些城市并不想用更多的财政收入解决非户籍人口的住房保障问题。

每个城市都希望能吸引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进入,以提高城市的竞争力,而高素质的人才大多能获取高工资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但每个城市都不可缺少非高素质的劳动力,不管是城市维护、建设与服务,都不可缺少这部分组成。但每个城市都希望有限制的让非高素质人才的进入,尤其是不希望这些非高素质的人才长期居住或变为城市的有户籍的选民,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的压力。

尤其如果是一个城市用更多的财力为非户籍的普通劳动力提供了过多或较好的保障与福利时,就会吸引更多的超过城市发展需求的更多富余劳动力,降低了这个城市的竞争力并支出更多不合理的无法为城市竞争提高效率的财政支付。

如何解决好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就必须考虑一个合适的度,并在两者之间选择平衡。

过高的房价会影响一个城市的竞争力,但过低的房价会比高房价更影响这个城市的竞争力。让房价保持在与城市竞争力相适应的水平,与让保障性住房制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大约是同等的重要和同样的道理。

作为一个国家的管理者来说,这个公民不管在哪个城市生活都是国家的公民,都是国家的责任。但对一个地方政府而言则不同了。这个城市不可能承担起全社会的保障责任,而只能用有限的财力保障这个城市中的选民。更希望用别的城市的财力分担这个城市的负担,竞争于是就在一个国家内不同城市与区域之间产生了。过多的福利与低收入家庭的保障一定会产生为他人做嫁衣的结果,等于这个城市在承担为社会而不是为城市选民提供的保障。

建立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货币形式可流动性的保障制度不同正在于住房的不可移动性。对非户籍人口的住房保障不等于是对无房户的人权的保障,因为这个被保障的人或家庭也许在户籍所在地不但有住房,也许房子很富裕,只是因为二元结构造成了彼地之房不能转换成此地之房,彼地之地不能变成此地之地。

国际人居公约中只要求对公民人权和居住权利的保障,但并不能泛泛的扩大为已有住房变成因就业移动的多地住房的保障,不能变成在有固定居所之外的额外保障,这样就会使保障失去了保障的本意。城市间的竞争也不能变成由甲承担责任的保障变成了乙来承担责任。

但城市与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恰恰在扩大地方政府的保障范围、扩大地方政府的保障责任、扩大区域间竞争中的不合理性。多种因素不对称中的平衡就显现得更为突出了。

住房保障性政策的出台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与欢迎,但更多的人都在怀疑政策的可执行性与执行的力度。我个人认为这个政策一定会将得到贯彻与执行的,否则当地的人大与政协都会不干的。但执行到什么程度则要看当地政府选择的平衡点是否合理与适度了。

就像钱币的两面一样,保障性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好则皆大欢喜;认识不清、处理得不好则可能在保障不足与保障多度时都给当地的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尤其是非发达的城市更是如此。

责任下放与问责制都给地方政府与官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平衡将成为一个新的执政技术难题。

声明: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搜集与整合人。版权归原创作者,作者的观点不代表本人的观点!但请您尊重本人付出的劳动(搜集与整合是需要时间的)本文章未经本人或和讯网同意,其他媒体一律不得随意转载。一旦转载,请写明出自本人博客,并在文章中做地址连接:http://zhoushengfu.blog.hexun.com,本人推荐的酷站有:0660520年轻人酷站www.0660520.com,化工博士:www.chemdr.com,念晶缘水晶网:爱你的城市:www.love90.com,丐网科技www.gaiwang.com,空间域名: www.gaiwang.net,互盈科技:www.bjhy.cn,阿里孩儿www.alihaier.com,本文转载的目的是学习和交流!如果作者对本文有其他的看法请及时联系本人,我将在看到消息后24小时内给予解决!

 

所属版块: 车房
票数:
什么是“我顶”?
点击数:    评论数:
本文章引用通告地址(TrackBack Ping URL)为:
本文章尚未被引用。
发表评论
大 名:
(不填写则显示为匿名者)
网 址:
(您的网址,可以不填)
标 题:
内 容:
请根据下图中的字符输入验证码:
(您的评论将有可能审核后才能发表)
和讯个人门户 v1.0 | 和讯部落 | 客服中心